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相關網站
|
民意信箱
輔助說明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3 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 檢送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 或再認定。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