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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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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
  (二)受處分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
        業、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
        無執行實益。
  (四)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
        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