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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所稱型式驗證,指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械、設
備或器具等產品,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型式驗證」(type certification)之法令用語涵義
    ,係針對某一型式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以臻明
    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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