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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 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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