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3 條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
:
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
    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
    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中央主管機關已建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代檢機構相關檢查資
料,依規定登載於該資訊系統,無須另行置備簿冊,或以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登載,爰
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