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 : 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 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 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已建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代檢機構相關檢查資 料,依規定登載於該資訊系統,無須另行置備簿冊,或以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登載,爰 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