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 二公尺以上,液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 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 得縮減之。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與燃料之安全距離。 二、鍋爐之燃料有固態(煤、廢渣等)、液態(重油、燃油等)、氣態(瓦斯、天然 氣等),基於作業之必要,儲存於鍋爐旁或鍋爐設置場所(移動式鍋爐等無鍋爐 房)時,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上;對於距離不足者,可設防火障壁等替代措置,以 為安全。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七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一.二修正為一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