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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使用氣壓驅動之機器人,應具有使驅動用汽缸內之殘壓易於安全排放
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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