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委由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 前項委託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監測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通報,準用第十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雇主應通報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規定,如雇 主委託監測機構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者,得一併委由監測機構辦理通報,爰 明定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