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 上。 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 ,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 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酌作文字修正,將皮革等材料修正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