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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3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
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配合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正,丙類工作場所應檢附審查及檢查資料與乙類工作場所相同
,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