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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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但書。
二、運用國際相互承認之機制,以國對國,或以區域組織間或國際組織間簽定雙邊或
多邊協定或協約,為一般正式作法。惟因國際談判多具官方或半官方性質,實務
上我國囿於外交關係之限制,難與他國接觸或協商,且我國參與區域組織或國際
組織之談判亦不易,故採取彈性方式,較能具有實質進展且簡易可行。
三、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相互承認試驗報告,其前提在於測試與檢驗之技術水準須
為雙方認可接受,藉此可提升我國檢定實驗室符合國際水準,並建立檢測國際權
威性,分享國際認證之平等互惠,爰予增列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