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 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鑑定,勞 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職業疾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