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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13 條
檢驗業務主管之任務如左: 一、綜理檢驗業務,並對檢驗機構代表人負責。 二、規劃檢驗業務。 三、指揮、監督檢驗人員實施檢驗。 四、審查檢驗結果及報告。 五、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規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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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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