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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
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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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職安法施行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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