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 封之。
配合職安法施行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