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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3 條
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
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 者。
五、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者。
六、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