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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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術科測試試題於命製完成經初步審查後,須再辦理試作,以了解術科測試
時間、試題難易度及檢定現場有關事宜等。
前項試作由命題委員會同本會派員辦理,試作完畢,應提出試作書面報告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