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一、技術生訓練為長期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方式之一,玆參酌各國技術生訓練期間多在 三年以上,並配合我國國情,爰規定不得少於二年。 二、技術生訓練為事業機構參與辦理職業訓練之主要方式,惟在我國推行,尚多有待 主管機關予以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一、鑑於產業環境發展迅速,訓練職類多元,其所需技術養成期間長短不一,爰刪除 原條文第一項技術生訓練期間之限制。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