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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採
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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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現行規定以實作為原則,必要時得採紙筆非測驗題方式為之,惟因
應產業科技發展趨勢,並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修正,於兼顧術科測試
場地建置便利性及檢定信(效)度原則下,術科測試亦得採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
、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等測試方式辦理,另為使該等設備於應檢人測試
時,確保該等設備符合檢定所需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規範,故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
合格,爰配合酌修文字。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除所屬機關(構)、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團體外,尚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權限移轉方式包含委任、委託及委辦
,為涵蓋各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爰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