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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13 條
設立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訓練實施方式。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負責人。
六、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許可或核准文件日期、文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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