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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13 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三、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其招訓對象,以會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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