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 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 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