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13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規定之工作
時﹐應於其入國前以書面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
第一項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受僱者所瞭解之譯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