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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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獎勵;已獎勵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
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經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五、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申請獎勵者如有提報不實資料或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參酌勞動部「促進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第十條規定,增訂相關處理方式。
三、因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同為規範申請獎勵者違反相關法令不予獎勵之事由
    ,修正整併至第二款及第三款,惟考量申請獎勵者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有多種
    態樣,例如身心障礙者突發性離職導致當月未足額,爰修正為有本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款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經處以罰鍰者,並修正文字,
    以臻明確。
四、各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規範申請獎勵者有提報不實資料,例如第七條獎勵申請表及所附相關文
      件等,有提報不實資料者,應不予獎勵。
(二)第二款考量本辦法申請獎勵者之目的性,如有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
      之情事,應不予獎勵,爰納入不予獎勵事由之一。
(三)第三款規範申請獎勵者,如有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事,並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經處以罰鍰者,納入不予獎勵事由之一。
(四)第四款規範申請獎勵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應不予獎勵。
(五)第五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包含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
      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例如申請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
      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致發生死亡職業
      災害情事,或申請單位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處罰鍰達一定次數或金額等,均
      屬情節重大,應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