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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