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 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 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 分。 前項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 定駁回;或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 審議為無理由。 三、參照訴願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 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 機關另為處分;於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