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勞動,應注意行之,如所需材料由雇方供給者,應注 意使用其材料,並報告消費數量,如有剩餘,應返還之。 前項應注意之程度,依勞動契約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