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訪查訓練辦理情形及績效。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下 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不予委託或補助。 二、撤銷或廢止委託或補助之費用。 三、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四、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 五、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 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第二項各款規範內容之處理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本得視其情節分別為裁處,為臻 明確,酌予修正第二項序文。 二、為符實際業務執行之所需,新增第二項第四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 於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原第四款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