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有關失業給付得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之規定,被保險人請領
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將因扶養眷屬人數而有所不同,爰配合酌修第一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