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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3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經費以新臺幣二百億元為限;其運用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經資
門支出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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