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雇主使勞工進入有危害物質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之
內部作業時,為防止連接該化學設備之管線有流入化學物質,應確
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該設備之配管流
入該物質之措施。
前項隔離措施包括閥、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所設置之閥或
旋塞應予加鎖或鉛封,並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而易見之
處。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
百九十八條及第二百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
則第七十五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