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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
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
審查會審查追認。
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
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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