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 法規,規劃及提供下列資料,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 (一)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安全衛生圖說。 (三)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四)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 (五)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將前項事項納入規劃、設計之 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