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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3 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於答案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或符號,致無法讀入全部答者,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或劃記太大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應檢人污損答案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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