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雇主將有關穀倉工作招人承攬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承攬人。 (一) 穀倉設備與承攬作業及其作業地區附近有關火災爆炸之潛在危險 情況。 (二) 有關作業之安全規則。 (三) 緊急應變計畫。 (四) 動火許可與進倉許可及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