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參、計畫審查:由本局依據下列原則審查計畫,繼由接受補助之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執行單位之甄選及委辦事 宜: 一、本局年度預算額度。 二、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額度及執行成效。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所提本案計畫之經費額度及執行方式。 四、本案如有後續服務或擴充等事宜,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