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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同意申請人攜同輔佐人一人到場協助閱卷。但
      輔佐人不得單獨在場為之。
      前項輔佐人到場時,應先繳驗身分證件,並將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
      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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