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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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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全額或按比
      例繳回獎助款項外,並視情節嚴重性停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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