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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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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補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補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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