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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
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
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