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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法務部於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勞動部、外交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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