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投資於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委請專業機構鑑價、評估及規劃。 (二)擬定投資計劃書,載明設置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 式、投資資金收回之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由勞保局評估投資計劃之效益及估計未來可能現金流量,如確實 可行,應先報請監理會審議通過,投資金額如超過主管機關訂定 之金額,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