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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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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核撥:
      大專校院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且取得學分證明後,檢具學員名冊
      (除基本資料外須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送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審核後,憑以撥付學員學分補助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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