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
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
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材料之抗拉強度
容許應力=───────
              安全係數
┌────────────────┬─────┐
│升降機部分                      │安全係數值│
├─┬──────────────┼─────┤
│支│鋼材之部分                  │    3.0   │
│持├──────────────┼─────┤
│樑│混凝土部分                  │    7.0   │
├─┴──────────────┼─────┤
│拉條 (牽索除外)                 │    3.0   │
├────────────────┼─────┤
│導軌 (鋼材製造者除外)           │    3.0   │
├────────────────┼─────┤
│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            │    3.0   │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