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辦理日
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計畫之辦
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時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
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辦理教育訓練成效不佳。
(二)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
(三)虛報、浮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
(四)未依規定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