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辦理日
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計畫之辦
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