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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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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其他應辦事項與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或計畫內容含有職業
    訓練者,有關職業訓練經費,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將不予審核及委辦。
二、96  年度之經費如因立法院刪減預算致無法如數支付時,除依約按實
    核給已執行事項之費用外,由簽約之兩造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
三、提案時,請將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查及相關作業時間(約 30 個
    工作天)一併納入規劃考量。
四、本計畫委辦經費,同一事項或活動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機關委託。
五、承辦單位應視需求,於計畫執行期間,以單位名義與個案或合作之事
    業單位或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以維護各方之權利與義務。承辦
    單位與本案提供見習機會之事業單位應為不同之單位。
六、計畫變更: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及各項工作預
    定進度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以致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需變更
    時,應詳述理由,並檢附修正對照表件,正式函報所轄公立就服中心
    同意後辦理,如未報請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同意而擅自變更者,所轄公
    立就服中心得解除或終止委託辦理,並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七、受託辦理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承辦單位不得拒絕本會職訓局及審計單位查察相關補助經費憑
    證,經查核不良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繳回所轄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所支付之經費。
九、本會職訓局如辦理本計畫相關會議或座談時,承辦單位應配合出席並
    以投影片或相關電腦軟體進行簡報。
十、承辦單位,經執行單位評估為成效優良後,同意繼續執行下年度之提
    案計畫,以 1  年為限。
十一、各就服中心得於申請期間開始前先辦理說明會,以鼓勵民間團體參
      與意願。
十二、其他主辦單位交辦與本計畫有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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