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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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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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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