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需變更開課時間或開課地點時,應 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計畫 內容,專案函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經本局認定之不可抗力之事由,致 開課時間或地點需臨時變更,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本局變更,並應製作紀錄確認 。 除符合前二項規定外,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 訓練,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