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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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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需變更開課時間或開課地點時,應
      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計畫
      內容,專案函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經本局認定之不可抗力之事由,致
      開課時間或地點需臨時變更,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本局變更,並應製作紀錄確認
      。
      除符合前二項規定外,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
      訓練,不得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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