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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免附案件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出席委員簽名冊。
        2.審查通過補助案件數與不予通過補助案件數。
        3.補助中介團體費用計算公式。
        4.協處爭議行政工作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第三次審查時記
          載事項)。
  (三)中介團體協調案件補助費領據、協處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領據(
        分別開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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