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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13
十三、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而有延長訓練期間需要時,應敘
      明理由送分署評估,經分署同意後,訓練期間得延長一年。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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