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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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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審標準依參選獎項之不同,分為團體獎評審標準及個人獎評審標
      準。
      團體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體系運作(二十五分)。
        3.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與內部員工/學員之重視及參與(十五分
          )。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獨特及創新性(三十分)。
        2.實際執行驗證(三十分)。
        3.高階主管與其他部門主管之參與、承諾及支持度(二十分)。
        4.員工/學員的參與與滿意度(二十分)。
      個人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估(二十五分)。
        3.對企業與社會之貢獻及成果(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與內部員工對人力資源培育及發展之滿意度(十五分
          )。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四十分)。
        2.高階主管對參選人之總體評價(三十分)。
        3.員工對參選人之看法(三十分)。
      實地審查評分的百分之六十,加上簡報審查的百分之四十之總和,
      作為參賽者入圍決審的總成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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